欢迎访问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官网!  法律咨询热线:023-66294723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法律让她合上了双眼
  发布时间:2018/3/27 阅览次数:3010次

案例基本信息

一、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二、业务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法院判决时间: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四、法院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五、代理律师姓名:刘庆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

七、供稿人: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刘庆律师

八、审稿人:

九、检索主题词:律师  诉讼  案例


法律让她合上了双眼

刘庆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2日21时14分,王妻乘坐王某的,但由王弟驾驶的小轿车A,从綦江返回重庆主城,车到渝黔高速路L18K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高速路中心隔离栏杆,致车辆不能启动。驾驶员王弟下车检查车损状况,通知王妻下车,王妻下车后,遭遇车辆回城高峰,根本无法选择时机横穿超车道、行车道、应急道,进入应急安全区。事后查看高速路监控录像以及后来肇事车驾驶员笔录均能证明。21时15分-25分,同向未超速行驶的车,都能安全通过有障碍的L18KM事故路段。21时26分,肇事车B也从綦江方向往重庆主城开来,由于超速行驶和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先将超车道上的王弟撞死,接着又撞击小轿车A左尾部,最后再将站在小轿车A外靠重庆方向一侧的乘客王妻撞死,造成二死B车乘客三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高速公路管理处巡逻队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轿车A占主要责任,肇事车B占次要责任,死者王弟王妻占次要责任,肇事车B三伤者无责任。

王某眼见车损人亡场面,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聘请了一个年轻法律工作者维权,年轻法律工作者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以“两车碰撞,小轿车A占主要责任,肇事车B占次要责任,两死者占次要责任,肇事车B三伤者无责任”进行诉讼维权---大家可以预料,这种自家车占主要责任,在补偿次责的对方车辆及对方车辆伤者损失后,死者家属能得到多少赔偿?王某非常郁闷,认为这种诉讼维权毫无意义,但冥冥之中又感觉有些不对劲,多处咨询,几经周折,王某问到了本律师,向本律师详细讲述了案情,并出示了年轻法律工作者收集的相关资料,问我本案究竟该怎么维权,我认真听取了案发经过,仔细研判,认为本案不能走车与车的碰撞维权,本案实情是车撞人,再撞车,再撞人的交通事故,应当分别维权,分别诉讼。王某听了我的分析,也觉得有道理,于是解聘了年轻法律工作者,大胆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年轻法律工作者的诉讼请求。重新与本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指定本律师接受此案,按先前分析的诉讼思路,重新向事发地基层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维权案---

代理意见:

2007年622126分许,肇事车B从綦江往重庆主城方向行驶,车速很快,从车检报告停车时速指针指在103公里/小时,推算运行速度的话,碰撞时速不会低于120公里/小时,肇事车先在超车道上撞死王弟,接着又撞击小轿车A左尾部,最后将站在小轿车A外靠重庆方向一侧的王妻撞死的事实是得到了肇事车B驾驶员和车检报告认可的。从这一事实分析:撞死王妻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B驾驶员超速行车,临危处置措施不当的行为所致。并非小轿车A停在超车道这一行为所致,小轿车A发生事故后,不能移动,是死车,没有和王妻产生撞击关系,不是导致王妻死亡的直接原因。小轿车A停在超车道最多算得上是一个危险条件,根据“条件原因说”,只有当条件转化为必然发生的损害后果时,条件才能转化为原因。2007622114分,小轿车A撞击渝黔高速路L18KM中心隔离栏杆后止动,21时15-25分,同向行驶,未超速的车很多,都能安全通过渝黔高速路L18KM有障碍车的事故路段。说明小轿车A停在超车道,不必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不会必然导致王妻死亡,按照“条件原因说”,不必然发生损害后果的条件,不能转化为直接原因,即小轿车A停在超车道,不是导致王妻死亡的直接原因,小轿车A对王妻的死亡,不承担直接责任。肇事车B撞死王弟,撞击小轿车A左尾部,最后撞死王妻的行为就应当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把肇事车B撞死王弟,撞击小轿车A左尾部,撞死王妻的行为理解为同一“车撞车”的法律关系,就显得简单同一,不合客观事实。王妻,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在超车道上又突遇车流高峰,不能横过超车道、行驶道进入安全应急区,被高速运转的车辆撞死,已算是祸从天降,还要让她承担事故责任,真的难以让死者在九泉之下瞑目。退万步说,王妻站在超车道,在车流高峰时,不能迅速转移至应急安全区,有点轻微过失,根据民法权威专家隋彭生的轻微过失免责的规定,她也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法理,不近人情。

判决结果:

1、王妻遭遇交通事故后下车,在超车道上突遇车流高峰,无法迅速转移到应急车道内,被肇事车B撞死的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2、小轿车A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开启应急灯,而未设置警示标志,有一定过错,承担本次事故20%的经济赔偿责任;

3、肇事车B超速行驶,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80%的经济赔偿责任,折合当时当地人民币计算对该案死者家属赔偿253613.80元。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巴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次交通事故究竟适用“车撞车交通事故”或者适用“车撞人,车撞车,车再撞人的交通事故”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车撞车的交通事故,通常是指两车接触相撞,致事故车变形受损,乘坐在车里的人被各自乘坐的变形车挤压受伤造成的交通事故,是车撞车的交通事故。显然,本案肇事车先撞人,后撞车,最后再撞人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不属于车撞车的交通事故,经过原被告以及原被告律师激烈的争辩,事发地基层人民法院定性本次交通事故为“车撞人,再撞车,车再撞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车撞人处理,支持了本律师主张的诉讼观点,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律师办案首先要尊重事实,遵守现行法律,本案发生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人民法院面对交通管理部门人损财损简单同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不能生搬硬套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根据民事侵权行为要件,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结合证据核对分析案件后,依法做出公正处理。回想本案,如果法院当时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理本案,死者家属所得赔偿有可能还不够补偿次责的肇事车B的损失,肇事车B伤者的损失。死者真的可能就死不瞑目了!

其次,律师办案要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为委托人争取诉争利益。诉讼思路,诉讼方式一旦选错,委托人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年轻法律工作者选择的维权方式,就陷入了生搬硬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误区,根本不能维护委托人权益,相反会致委托人权益受损。

最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审阅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依法按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恳请司法机关依法审查,依法撤销,因为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本身就附有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责任认定明显简单同一,不符合客观事实,经律师提出后,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责任分担原则,致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车担责80%,超车道的事故车因驾驶员在车下被撞死担责20%,事故后站在超车道无法迅速进入安全区的死者王妻不担责的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了该案,确定了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纠正了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合客观事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经一审法院宣判后,对方当事人以法院没有采信高速公路管理处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被二审法院详查此案后,判决驳回诉讼。该案后来成为了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高速路车撞车,车撞人判案的指导案例,该案例也为律师和社会呼吁出台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了部分资料。

 

友情链接 LINKS

重庆律师网西部律师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重庆滨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南区律师网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成功案例| 律师团队

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243942 技术支持:滨喜科技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巴南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15-7号
邮编:400060 传真:023-6629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