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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3270次

村民肖某、陈某与李某相识。肖某、陈某以向李某介绍对象为由,三人共同至云南省昆明市,期间路费、食宿费均由李某提供。肖某、陈某二人给李某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李某遂要家人汇款2万元至肖某银行卡中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与三人一起回到新干县。在新干县李某家中住了两晚之后,李某提出要与其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2008年元月6日,李某找到肖某、陈某,二人于是向李某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2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120天内为李某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所收2万元礼金。但肖某、陈某既未为李某介绍对象,也未退还2万元,肖某更是不知所踪。

 

法律分歧:

 

对本案应当做何性质案件立案审理,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在本案中,李某是将2万元钱汇入到肖某的银行卡上,而肖某、陈某二人在与李某介绍对象不成后,向李某出具了代为收取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120天内如若不能为其介绍对象则退还2万元礼金,故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作刑事案件处理。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分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肖某、陈某与李某相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李某骗至云南,以向李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李的结婚礼金。李某则应听信二人之言,盲目将2万元彩礼汇入肖某银行帐号上,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客体上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李某合法的2万元收入;客观要件上,肖、陈二人是以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以向李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李的结婚礼金;主体上肖、陈二人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肖、陈二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故本案肖、陈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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